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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844487号“宝石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6:10第64844487号“宝石龙”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822号
异议人:宝诗龙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崔飞
异议人宝诗龙公司对被异议人崔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4844487号“宝石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宝石龙”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提供数据网络中的计算机程序用户接入服务;通过互联网网站发送信息;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595828号“宝诗龙”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报传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然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应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844487号“宝石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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