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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884294号“HUDABAB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4:18第65884294号“HUDABABY”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010号
异议人:浙江欣妃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蓝海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影菲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欣妃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影菲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5884294号“HUDABAB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UDABABY”,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洗发液;润发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558623号、第30230023号“HUDABEAUTY”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化妆品;香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读音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884294号“HUDABAB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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