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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140003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1:29第63140003号“图形”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498号
异议人:广西煲珠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吉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市长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西煲珠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市长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14000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户外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63121160号、第63140982号“图形”、第46195347号“煲珠公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图形构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140003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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