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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22626A号“AIRHO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20:46第62222626A号“AIRHOT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3962号
异议人:米特诺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恒富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简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米特诺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恒富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2222626A号“AIRHO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IRHOT及图”指定使用在第7类“铸造机械、电动榨汁机、刨花机、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实际使用“AIRHOT”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222626A号“AIRHOT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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