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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73699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7:26第64736992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252号
异议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伟企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创业小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伟企投资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兴奇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73699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连衣裙;内裤”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9682077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工作服;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此外,本案原被异议人为深圳兴奇投资有限公司,被异议商标于2022年12月7日变更至本案现被异议人广东伟企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本案原被异议人深圳兴奇投资有限公司与本案现被异议人广东伟企投资有限公司关联关系成立。经查,本案原被异议人除该被异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并有多件被其他主体提出异议申请,其上述行为明显已超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且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申请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并侵犯其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73699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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