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4076642号“HATATA-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6:06第64076642号“HATATA-G”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2001号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可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可可株式会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076642号“HATATA-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TATA-G”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41159号、第18184323号“HOTATA”、第18194361号、第47075347号“好家•好太太”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糖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商品上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76642号“HATATA-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