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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95631号“厨浴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4:42第64695631号“厨浴箭”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3052号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德市聚美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德市聚美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695631号“厨浴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厨浴箭”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46758号、第1630045号“箭JIAN”商标、第9029209号、第44626114号“箭牌”商标、第12862502号“箭牌卫浴·瓷砖”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水管龙头;进水装置”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水管龙头;地漏;沐浴用设备;马桶座圈”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第1354310号“ARROW”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箭牌”商标作为其“ARROW”商标所对应的中文商标,与“ARROW”商标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箭”,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如予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如予使用在其他商品上,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95631号“厨浴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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