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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57690号“潮味林CHAOWEILIN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3:23第64157690号“潮味林CHAOWEILIN及图”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4019号
异议人: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听雨小筑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百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听雨小筑酒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157690号“潮味林CHAOWEIL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潮味林CHAOWEILI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谷类制品”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41380号、第10766084号“味林WEILIN及图”商标、第17218174号“味林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白糖;面包屑”等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味林”,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挂面;调味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蜂蜜;茶饮料;方便米饭”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57690号“潮味林CHAOWEILIN及图”商标在“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挂面;调味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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