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3035148号“汉家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12:32第63035148号“汉家宴”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043号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西沃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知物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西沃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3035148号“汉家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家宴”指定使用在第33类“黄酒、葡萄酒”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43218号、第3200297号、第7543213号“百家宴”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烧酒”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035148号“汉家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