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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134540号“抖家看房”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8:35第61134540号“抖家看房”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223号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盈丰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盈丰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1134540号“抖家看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6类“艺术品估价;担保”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29710号、第50237791号、第52815979号“抖音”、第28432227号“抖”、第32791838号“抖加”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经纪;金融管理;艺术品估价”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的情形。亦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述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134540号“抖家看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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