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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94176号“一哈易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2:05:22第64294176号“一哈易送”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775号
异议人:北京易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云智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易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云智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4294176号“一哈易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哈易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寻找赞助;市场营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827063号“易送”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会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294176号“一哈易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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