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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84185号“永旺湘汇”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9:22第64284185号“永旺湘汇”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5981号
异议人:永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永旺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永旺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湖南永旺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284185号“永旺湘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永旺湘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询价”等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28777号“永旺”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284185号“永旺湘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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