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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403551号“云米视YUNMISHI”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6:52第63403551号“云米视YUNMISHI”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016号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昌宁瞳心视光中心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昌宁瞳心视光中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3403551号“云米视YUNMISH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人在第9类“衡器;日光辐射计;目镜;磁线;3D眼镜;眼镜”、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康复中心;修指甲”等商品或服务上提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异议人在第9类、第35类商品或服务上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在第9类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94254号“米云”、第27050895号、第57305033A号“小米云”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手机;镜(光学)”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可以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566043号“云米”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子体重秤;电转接线;电源插头转换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云米”,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衡器;目镜;磁线”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在第35类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561714号、第13826600号“云米”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职业介绍所;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云米”,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403551号“云米视YUNMISHI”商标在“衡器;目镜;磁线;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商品和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和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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