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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549716号“德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2:59第64549716号“德箭”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0371号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维文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维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549716号“德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箭”指定使用于第11类“压力水箱;龙头;浴室装置;淋浴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坐便器;洗涤槽;浴缸;小便池;蹲便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29209号、第25711926号“箭牌”商标、第3746759号“箭JIAN”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1类“浴室装置;龙头;压力水箱”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箭”,且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549716号“德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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