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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251039号“料开心”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50:03第63251039号“料开心”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4209号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建伟
委托代理人:河南携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建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3251039号“料开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料开心”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贻贝(非活);肉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160980号“开心”、第28658976号“开心”、第35372479号“开心相伴”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脯;鱼制食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51039号“料开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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