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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325240号“TIMBER EDG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6:26第65325240号“TIMBER EDGE”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2158号
异议人: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亿泽湾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共赢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亿泽湾科技(珠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325240号“TIMBER EDG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IMBER EDG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861403号“TIMBERLAND”、第56647817号“TIMBERFRESH”、第59365003号“TIMBERLOOP”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皮衣(服装);服装带(衣服);裤子”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由普通字体字母组成,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325240号“TIMBER EDG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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