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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589671号“本田五星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4:08第48589671号“本田五星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3628号
异议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黄凯
异议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黄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2期《商标公告》第48589671号“本田五星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本田五星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2类“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473号“本田”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飞行器(两栖);车辆;自行车”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轿车;摩托车;电动汽车”商品上的“本田”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589671号“本田五星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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