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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408392号“优仙补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2:50第65408392号“优仙补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767号
异议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黑龙江省世一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中龙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黑龙江省世一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408392号“优仙补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仙补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理疗;芳香疗法”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737755号“同仁堂及图”商标、第13105645号“同仁堂TONGRENTANG及图”商标、第5103510号“同仁堂始创TRT SINCE 1669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院;医疗诊所;医疗按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同仁堂及图”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异议人所称的“同仁堂及图”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异议人提供的所获荣誉证明扫描件,“同仁堂及图”系列商标注册证明材料扫描件,首都建设报、先驱报、天津卫视等对“同仁堂”品牌的部分报道网页等光盘证据表明,异议人对该“同仁堂及图”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该件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造型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相似,已构成实质性近似。上述美术作品作为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并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且在中国市场已为相关公众知晓,被异议人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因此,被异议人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08392号“优仙补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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