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3315209号“溜溜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41:14第63315209号“溜溜球”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765号
异议人: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侑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侑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3315209号“溜溜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溜溜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动物栖息用干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180890号“溜溜果园LIULIU ORCHARD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1类“新鲜槟榔;动物栖息用干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15209号“溜溜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