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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07961号“仁尚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8:38第63807961号“仁尚和”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534号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汉兴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汉兴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807961号“仁尚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仁尚和”,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32929号“仁和堂”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酒(饮料);黄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68999号“仁和 人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第1652490号“仁和”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该主张不成立。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07961号“仁尚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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