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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877848号“LDUOM”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4:57第64877848号“LDUOM”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555号
异议人:优利思百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施基扬
异议人优利思百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施基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877848号“LDUO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DUOM”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插销;五金器具;金属合页;滑动门用金属滑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1422号“百隆BLUM”、第12154292号“BLUM”、第13327409号“BLUM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金属螺栓;家具用金属附件;五金器具”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877848号“LDUO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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