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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407609号“拉菲古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30:26第62407609号“拉菲古堡”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296号
异议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刘春艳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对被异议人刘春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2407609号“拉菲古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拉菲古堡”,指定使用于第25类“裤子;服装;衬裤”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186990号“拉菲”、第1122916号“LAFIT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表明,其“LAFITE”和“拉菲”商标经持续使用与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二者之间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LAFITE”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所对应的中文“拉菲”,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407609号“拉菲古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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