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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538940号“抖小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9:20第62538940号“抖小鱼”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770号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橙研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橙研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第62538940号“抖小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小鱼”指定使用于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计算机软件咨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81020号“抖音”、第57433882号“抖”、第29290275号“非常抖”、第58912858号“抖品牌”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的“计算机编程;技术研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第28430281号“抖”、第33823545号“抖”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记事器;考勤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其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商品和服务上的“抖音”商标予以扩大保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538940号“抖小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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