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3935958号“欧莱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8:21第63935958号“欧莱克”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050号
异议人:广东欧莱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姚霞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欧莱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姚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935958号“欧莱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欧莱克”,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细菌学研究”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企业宣传材料、项目实施服务合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实际使用“欧莱克”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证明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35958号“欧莱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8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