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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446391号“金山羚JINSHANLI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6:50第66446391号“金山羚JINSHANLING”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8871号
异议人:江门市金羚排气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张华荣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门市金羚排气扇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华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6446391号“金山羚JINSHANL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山羚JINSHANLI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灯;烧烤炉用火山岩石;舞台烟雾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14468号“金羚”、第6009174号“金羚JINLI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烹调器具;风扇(空气调节)”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446391号“金山羚JINSHANLI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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