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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715166号“派尔奇PAI ER Q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4:46第64715166号“派尔奇PAI ER QI”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0285号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日升门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日升门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715166号“派尔奇PAI ER Q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派尔奇PAI ER QI”指定使用于第6类“铝;铝制窗框;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铝合金;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门;五金器具;门用铁制品;建筑用金属加固材料;金属百叶窗”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515594号“美尔奇”商标、第50109054号“美尔奇 MERQI”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门;铝;五金器具”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均存在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715166号“派尔奇PAI ER Q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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