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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464872号“正大万瑞源ZHENG DA WAN RUI YU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4:31第64464872号“正大万瑞源ZHENG DA WAN RUI YUAN”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9916号
异议人一: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正大畜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夏万瑞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正大畜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夏万瑞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464872号“正大万瑞源ZHENG DA WAN RUI YU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正大万瑞源ZHENG DA WAN RUI YUAN”指定使用于第29类“血肠;猪肉食品;肉;火腿;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家禽(非活);猪油;包装好的肉;加工过的肉;熟肉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7953号“正大”商标、第54831236号“正大见见面”商标、第57454478号“正大肉当家”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玉米油;肉类及其加工及制成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正大”,且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一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异议人正大畜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28166号“正大厨艺”商标、第22367519号“正大领鲜”商标、第61034732号“正大禧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明虾(非活);豆腐制品;腐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8248号“正大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植物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正大”,且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猪油”等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二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足证据,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异议人一、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一、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464872号“正大万瑞源ZHENG DA WAN RUI YU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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