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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52031号“仁山诺亚”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4:17第64652031号“仁山诺亚”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4592号
异议人:北京柏泉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方舟诺亚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柏泉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方舟诺亚医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652031号“仁山诺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仁山诺亚”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院;医疗保健;医疗辅助;医疗护理;远程医学服务;护理院;治疗服务;饮食营养咨询;美容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8750号“诺亚”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4类“医院;医疗诊所;保健”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仁山诺亚”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诺亚”,且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医疗诊所服务;医院;医疗保健;医疗辅助;医疗护理;远程医学服务;治疗服务”等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护理院;饮食营养咨询;美容服务”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52031号“仁山诺亚”商标在“远程医学服务;医院;医疗保健;医疗辅助;医疗护理;医疗诊所服务;治疗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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