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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62298号“艾瑶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23:31第64062298号“艾瑶康”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1665号
异议人: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海燕
异议人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海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062298号“艾瑶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艾瑶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康复中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76780号“艾迪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诊所;医务室;按摩(医疗)”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90208号“艾迪康”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疗辅助;远程医学服务;医药咨询”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62298号“艾瑶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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