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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13518号“FISSSI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8:38第65613518号“FISSSIE”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824号
异议人:菲仕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董文阔
异议人菲仕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董文阔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613518号“FISSS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ISSSIE”指定使用于第11类“电热水壶;电豆浆机;电热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75819号“FISSLER”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力煮咖啡机;电炉;电平底高压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较为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613518号“FISSSI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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