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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40656号“阿田妈妈”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6:44第63940656号“阿田妈妈”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277号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阿田妈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叮咚知多多(河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阿田妈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3940656号“阿田妈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田妈妈”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他人推销;广告;市场营销研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130772号“阿里妈妈”、第18598597号“阿里妈妈ALIMAMA.COM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职业介绍所”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阿里巴巴”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差别,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40656号“阿田妈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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