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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002480号“能量怪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6:16第54002480号“能量怪兽”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3344号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鸿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鸿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54002480号“能量怪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能量怪兽”指定使用于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533399号“MONSTER ENERGY”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及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48246228号“MONSTER ENERGY”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相同,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002480号“能量怪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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