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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28793号“尺公元 CGOY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10:52第64028793号“尺公元 CGOYN”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3543号
异议人:公元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嘉兴市羽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元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嘉兴市羽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028793号“尺公元 CGOY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尺公元CGOY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厨房用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1098号、第3662046号、第19170122号“公元ERA”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玻璃杯(容器);瓷器;晾衣架;化妆用具;电动牙刷;食物保温容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汉字部分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使用在“塑料管、管子接头”等商品上的“公元ERA”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故对该主张不再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28793号“尺公元 CGOY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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