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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30585号“日瀛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08:59第63830585号“日瀛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6733号
异议人:卡乐比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四晓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乐比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四晓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830585号“日瀛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日瀛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脂;润滑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422148号、第21050358号、第17154325号、第21050357号、第48208858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9类“土豆片”、第30类“巧克力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商标高度相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亦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标志相近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30585号“日瀛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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