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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839908号“摩飞”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05:54第62839908号“摩飞”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9281号
异议人:摩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山东摩飞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摩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摩飞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2839908号“摩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摩飞”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电动擦鞋机;自动售货机;3D打印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1241597号“MORPHY RICHARD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自动售货机;3D打印笔;电动擦鞋机”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3750616号“MORPHY RICHARDS”商标、第4066938号“摩飞电器”商标、第3750618号“MORPHY RICHARDS”商标、第4066998号“摩飞电器”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839908号“摩飞”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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