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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013007号“BARBIEMOMM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11:05:40第66013007号“BARBIEMOMMY”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216号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梅铜玉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梅铜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6013007号“BARBIEMOMM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RBIEMOMM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床;枕头;沙发”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57011号“芭比”、第1111864号“BARBI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枕头;卧室内用家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芭比”和“BARBIE”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BARBIEMOMMY”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BARBIE”,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013007号“BARBIEMOMM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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