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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005168号“生力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09:52:45第66005168号“生力甜”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914号
异议人:生力啤酒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泉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思我特(杭州)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一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生力啤酒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思我特(杭州)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6005168号“生力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生力甜”指定使用于第31类商品“树木;小麦;自然花;活动物;新鲜浆果;新鲜蔬菜;未加工谷种”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39104号“生力SAN MIGUEL及图”商标、第814949号“生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439104号“生力SAN MIGUEL及图”商标、第814949号“生力”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005168号“生力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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