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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00150号“俊斯布加迪JEANS BUGATT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09:27:51第63900150号“俊斯布加迪JEANS BUGATTI”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225号
异议人:布加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宁奥驰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布加迪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宁奥驰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3900150号“俊斯布加迪JEANS BUGATT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俊斯布加迪JEANS BUGATT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10859号“BUGATTI”商标、第G972141A号“BUGATTI”、第G483232A号“BUGATTI”国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工艺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证据不足。但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另申请注册了310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并已被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的商标,被异议人未能对其商标的设计构思及申请注册行为给予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大量申请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要,缺乏实际使用意图,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00150号“俊斯布加迪JEANS BUGATT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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