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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03024号“杨帅康”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03:43:09第64603024号“杨帅康”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3920号
异议人: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帅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帅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603024号“杨帅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杨帅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商品进出口代理;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382113号“帅康 SACON”、第39685630号“帅康”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帅康”,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若并存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中的“广告宣传;商业橱窗布置;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及活动;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商品进出口代理”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服务上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上,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吸排油烟机”商品上的“帅康SHUAIKANG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吸排油烟机”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03024号“杨帅康”商标在“广告宣传;商业橱窗布置;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及活动;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商品进出口代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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