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3381795号“博创时空知识产权BOCHUANGSHIKONGZHISHICHANQUAN”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6 00:19:18第63381795号“博创时空知识产权BOCHUANGSHIKONGZHISHICHANQUAN”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9221号
异议人:北京博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保定益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博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保定益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3381795号“博创时空知识产权BOCHUANGSHIKONGZHISHICHANQU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博创时空知识产权BOCHUANGSHIKONGZHISHICHANQUAN”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权益转让法律服务;商业和工业公司安保领域的咨询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47838号“博创”、第39987021号“博创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知识产权咨询;向发明人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除“商业和工业公司安保领域的咨询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主要识别部分文字“博创”,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除“商业和工业公司安保领域的咨询服务”之外的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81795号“博创时空知识产权BOCHUANGSHIKONGZHISHICHANQUAN”商标在“权益转让法律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知识产权许可(法律服务);公益法律服务;诉讼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有关设立和注册公司的法律服务;法律监测服务;与印刷品著作权行使相关的法律服务;专利许可(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法律信息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关知识产权的顾问服务;商标代理服务;诉讼支持服务;为法律咨询目的进行商标监测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06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