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3012123号“DRAGON SAUC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5 18:24:44第63012123号“DRAGON SAUCE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0028号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华南
委托代理人:律为知识产权服务(河北雄安)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胡华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3012123号“DRAGON SAUC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RAGON SAUC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米酒;白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526号、第1567674号“贵州茅台酒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开胃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实际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设计风格、含义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012123号“DRAGON SAUC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5月19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