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9260079号“GILI'S RESTAURANT & BAR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5 23:53:23第59260079号“GILI'S RESTAURANT & BAR及图”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0949号
异议人:吉里一七三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四川其心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尚首知识产权代理成都有限公司
异议人吉里一七三三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其心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9260079号“GILI'S RESTAURANT & BA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ILI'S RESTAURANT & BAR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餐厅;餐馆;茶馆;备办宴席服务;备办宴席”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274502号“GILLI 1733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酒吧服务;茶室”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较为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备办宴席;餐厅;餐馆;茶馆;备办宴席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260079号“GILI'S RESTAURANT & BAR及图”商标在“备办宴席;餐厅;餐馆;茶馆;备办宴席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5日
信息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