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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851062号“倚剑兰 YIJIANL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5 23:53:10第59851062号“倚剑兰 YIJIANLAN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0944号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池榭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池榭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9851062号“倚剑兰 YIJIANL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倚剑兰YIJIANL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原汁;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335395号“剑兰香”商标、第11958397号“剑兰春”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葡萄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浓缩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接近,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的“剑南春”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故对该主张不再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851062号“倚剑兰 YIJIANL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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