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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723137号“懂办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5 23:51:49第59723137号“懂办帝”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0445号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金玉良缘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金玉良缘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9723137号“懂办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懂办帝”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27438号、第20354443号“懂车帝”、第25949579号“懂车帝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及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354444号“懂车帝”、第25941852号“懂车帝及图”、在先申请的第58377882号“懂车帝真选”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设计;市场营销;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第17727438号“懂车帝”商标,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723137号“懂办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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