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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081307号“抖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5 23:51:36第60081307号“抖手”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7005号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佳恒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佳恒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081307号“抖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手”指定使用于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刀柄”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47878995号“抖音”、第29405199号“抖一手”、第28969333号“抖”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时间记录装置;电池”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43370号“抖音”、第48078736号“抖音DOU ”商标指定使用于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手工操作手工具用工具柄;刀叉餐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然而,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均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近似,如“多多拼”“小鹅拼拼”“京喜”等,且部分商标在网络平台售卖。被异议人在本案中未提交有效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行为缺乏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081307号“抖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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