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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17929号“斯产”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5 23:48:47第60417929号“斯产”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2720号
异议人: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乔月凤
委托代理人:山东鑫华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乔月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第60417929号“斯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斯产”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裤子;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67616号“鄂尔多斯及图”、第19001360号“鄂尔多斯1980”、第5014980号“鄂尔多斯ERDOS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核实,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鄂尔多斯ERDOS及图”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了“鄂尔偲”、“多斯产”、“多斯生”等商标,上述商标若组合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异议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417929号“斯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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