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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180297号“河南省许昌华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净含量:20 KG 豫华诚 混凝土防水密实剂 FS101 HENAN XUCHANG HUACHENG NEW BUILDING MATERIAL
发布时间:2023-05-01 06:52:41第47180297号“河南省许昌华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净含量:20 KG 豫华诚 混凝土防水密实剂 FS101 HENAN XUCHANG HUACHENG NEW BUILDING MATERIALS CO.,LTD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3990号
异议人:北京龙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许昌华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龙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许昌华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47180297号“河南省许昌华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净含量:20 KG 豫华诚 混凝土防水密实剂 FS101 HENAN XUCHANG HUACHENG NEW BUILDING MATERIALS CO.,LTD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河南省许昌华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净含量:20 KG 豫华诚 混凝土防水密实剂 FS101 HENAN XUCHANG HUACHENG NEW BUILDING MATERIALS CO.,LTD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类“化学冷凝制剂;催化剂;促进剂;防冷凝化学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716964号“FS101”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类“混凝土用凝结剂;混凝土充气用化学品;除油漆和油外的混凝土防腐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异议人将“河南省许昌华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净含量:20 KG 豫华诚 混凝土防水密实剂 FS101 HENAN XUCHANG HUACHENG NEW BUILDING MATERIALS CO.,LTD及图”作为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180297号“河南省许昌华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净含量:20 KG 豫华诚 混凝土防水密实剂 FS101 HENAN XUCHANG HUACHENG NEW BUILDING MATERIALS CO.,LTD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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