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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180388号“PLANAS ARROW”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7 08:17:33第59180388号“PLANAS ARROW”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8992号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普拉纳斯文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明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普拉纳斯文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180388号“PLANAS ARRO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LANAS ARROW”指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厨房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62811号“ARROW”商标、第13145011号“WOODEN ARROW”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玻璃盒、瓷器装饰品”、“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厨房用具、一次性盘子、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饮用器皿、家庭用陶瓷制品、手动清洁器具、隔热容器、化妆用具”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商品上,易误导相关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180388号“PLANAS ARROW”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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