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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863349号“胖飞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7 08:17:22第58863349号“胖飞哥”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0525号
异议人: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领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莱阳胖飞食品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莱阳胖飞食品百货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8863349号“胖飞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胖飞哥”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脯、猪肉食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26908号、第36097468号“飞哥及图”商标,第24187418号、第42403705号“飞哥”商标,第7425753号“哥飞”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肉罐头”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863349号“胖飞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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