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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015900号“白金和贵”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7 08:17:03第59015900号“白金和贵”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8966号
异议人:李奇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白金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中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李奇对被异议人贵州白金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白金酒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9015900号“白金和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白金和贵”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黄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94213号“贵和及图”、第30564726号“贵和”、第3867467号“金贵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白酒;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015900号“白金和贵”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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